2004年8月16日,某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显示:被保险人、联系人、索赔权益人均是陈某,新车购置价是58万元,实际价值27万余元,投保车辆损失险(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)、第三者责任险、全车盗抢险等。此后,陈某为车支付了保费。
2005年7月17日,陈某好友盛某驾该车去谈业务时车辆被盗。陈某和盛某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。结果保险公司明确拒赔,理由是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,真正的所有权人是某公司。由于陈某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,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无效。陈某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。
保险法规定: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,保险合同无效。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。而据陈某的陈述,该车的所有权不是她的,那么她对该车就没有保险利益,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,因合同无效,陈某就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请求保险赔偿。